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0-18 11:49:00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现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五条 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一)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依据省厅机关职能处室收集汇总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信息来源,负责填写《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附件1和附件2)。
(一)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将填写完成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经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并公布本辖区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向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汇总和报送《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经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并公布《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负责汇总全国各省市区报送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经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并公布《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召开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专题会议,重点研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情形、列入依据、法律风险、舆论应对等问题,初步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厅领导审定。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组织法律、文化和旅游行业的专家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对拟列入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相关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形成评估报告。如所遇情况复杂时,应报请上级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进行全面评估。
第九条 经法律风险评估后,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以电话告知形式为主,样式见附件3),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当事人无异议或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送审件)。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不再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第十条 列入机关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时,应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时将黑名单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处室负责汇总并形成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送审件,报请厅领导审批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司备案,经复核无异议后,正式形成《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处室通过厅官网、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对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要求,以文件形式向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信息反馈。
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嵌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证、备案及团队出境游审批等环节依法实施惩戒。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符合黑名单移出条件的,由列入机关起草移出黑名单的请示件,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于30个工作日内移出并履行告知程序。
列入机关信息移出前,须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
(市场主体)
备注:1.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主要负责人栏不用填写;2.相关文件材料作为本审核表的附件,按照清单顺序附后;3.本审核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
(从业人员)
备注:1.相关文件材料作为本审核表的附件,按照清单顺序附后;
2.本审核表一式三份。
附件3
告知记录单
现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1月12日
2019年11月12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以及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五条 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一)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依据省厅机关职能处室收集汇总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信息来源,负责填写《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附件1和附件2)。
(一)市(州)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将填写完成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经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并公布本辖区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向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汇总和报送《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经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并公布《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负责汇总全国各省市区报送的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经复核无异议后,形成并公布《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适时召开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专题会议,重点研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失信情形、列入依据、法律风险、舆论应对等问题,初步拟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厅领导审定。
第八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组织法律、文化和旅游行业的专家以及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对拟列入本辖区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相关法律风险进行研判,形成评估报告。如所遇情况复杂时,应报请上级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进行全面评估。
第九条 经法律风险评估后,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以电话告知形式为主,样式见附件3),做好异议处理和答复,当事人无异议或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送审件)。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不再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第十条 列入机关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时,应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时将黑名单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处室负责汇总并形成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送审件,报请厅领导审批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司备案,经复核无异议后,正式形成《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处室通过厅官网、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对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要求,以文件形式向签署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信息反馈。
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嵌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证、备案及团队出境游审批等环节依法实施惩戒。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符合黑名单移出条件的,由列入机关起草移出黑名单的请示件,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于30个工作日内移出并履行告知程序。
列入机关信息移出前,须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
(市场主体)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
|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
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 |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
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基本情况 |
|
相关文件 材料清单 (另附件) |
(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证照、行政处罚、履行告知或公示、评估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建议名单认定部门意见 | 该市场主体违反了《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款第种情形即,建议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实施惩戒。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专题会议意见 | 经年月日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专题议会研究,决定对该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为年,期间可/不可进行信用修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主要负责人栏不用填写;2.相关文件材料作为本审核表的附件,按照清单顺序附后;3.本审核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基本信息 |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
从业人员 类型 |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 □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 □导游(导游证号: ) □其他人员 |
从业人员所属市场主体信息 |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
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 基本情况 |
|
相关文件 材料清单 (另附件) |
(主要包括从业人员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履行告知或公示、评估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
建议名单认 定部门意见 |
违反了《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款第种情形即,建议列入全省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实施惩戒。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意见 | 经年月日文化/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专题司务会研究,决定对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为年,期间可/不可进行信用修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相关文件材料作为本审核表的附件,按照清单顺序附后;
2.本审核表一式三份。
附件3
告知记录单
告知时间 | 告知地点 | ||
告知事项 | |||
去电人 | 去电号码 | ||
收电人 | 收电号码 | ||
收电人身份信息核实 | |||
电话 记录 |
(写明告知事项来源、依据、内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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